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5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北京融汇阳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5,240 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阳光信石 1 期私募基金
委托理财期限(产品期限):2020 年 6 月 11 日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共
计 91 天。
审批程序: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丰山集团”)
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金融业务额度预计的议案》,并经过 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进行现金管理,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在关联银行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该额度范围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通过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 产品类 产品名 金额(万 预计年 预计收 产品 收益类 结构 参考年 是否构
称 型 称 元) 化收益 益金额 期限 型 化安 化收益 成关联
率 (万元) 排 率 交易
北京融汇 阳光信石
阳光财富 私募基 1 期私募 5,240 6.1% / 91 天 固定收 / 6.1% 否
投资管理 金产品 基金 益类
有限公司
本次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金额总计(万元) 5,240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在授权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额度范围内
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2、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及时分析和跟踪理
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
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
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3、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自有资金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
理情况进行核实。在每个季度末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
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的义务,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及相应的收
益情况。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签署《阳光信石 1 期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合同所
述“阳光信石 1 期私募基金”已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备案。合同主要条款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北京融汇阳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存续期内,原则上半开放式运作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稳定增值。
基金的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本基金所有投资项目变现后提前终止本基金。
基金的外包事项:基金管理人委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为 A00001。
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1、T 日(指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
基金投资者进行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对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等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5 日(包括 T+5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3、基金管理人应对份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认购日:2020 年 6 月 9 日
起息日:2020 年 6 月 11 日
到期日:2020 年 9 月 10 日
预计年化收益率:6.1%
业务管理费:本基金对每一项份额收取管理费,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0.5%。
计算方法:每日应付的管理费=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本金*0.5%/当年天数。管理费用自基金成立日起计算,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当期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违约责任:
(1)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①基金管理人及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②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③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④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⑤本协议各方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经纪商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⑥不可抗力。
(2)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对于因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利用基金资产投资中出现违约从而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自身/基金的相关损失自行/代表基金向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追偿。
(5)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
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次购买的“阳光信石 1 期私募基金”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债权及其收益权
(可含“特定债务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含
保险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收益权、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及其收益权、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受益权、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收益权、期货公司(含期货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收益
权、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机构托管或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综合服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含契
约式基金、合伙企业)及其收益权、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
(三)最终资金使用方情况
公司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为不特定的金融产品。
(四)风险控制分析
1、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为期不超过 1 年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风险低且
可控。
2、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将通过理财产品台账与上述
产品发行方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
3、公司审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管理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在本次交易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实时跟踪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是否
主要股
为本
法定代 东及实
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次交
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