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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2-25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AONENG TECHNOLOGY CO., LTD.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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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7 万股(具体发行数量以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为准),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667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朝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徐应超、向星
星、杜庭强和向朝明以及股东张勇、扶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3、发行人股东廖新民、吴少萍、杨燕、李质健、赵明惠、贾
登海、姜国清、吴勇、李勇刚、胡卫红、杨识蓉、李斌、李佳烊、
王丽平、吴洪、陈荻、祁凤、付黎明、王梅、王云厅、刘康、许洁、
黄英兰、张化、胡颖、刘长青、张诚、王晓波、肖秀山、谢进、徐
文、杜开泸、张忠、刘友群、孙光其、陈家培、王露云、刘守华、
李孝伦、阮家中、黎忠伟、宋梅、郭在伦、李润华、任小伯、王义
远、陈建平、黄方涛、李晋、黄代明、朱章华、陈德明、王玉林、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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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清飞、曾克林、柳永春、余玲、郑文书、马恩伦、唐贵宣、黄刚、
黄丽君、黄素萍、胡兴格、江显荣、李玉莲、陈华、陈蓉、谭功德、
韩庆、陆龙、郑洪、罗安秀、易显明、韩本利、黄熙明和唐泽永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董事向朝东、徐应超、张勇、扶平、吴勇和向朝明,
高级管理人员张勇、扶平、徐应超、吴勇和杨燕承诺:前述锁定期
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其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5、发行人监事廖新民、张诚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
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数量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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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朝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
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徐应超、向星星、杜庭强
和向朝明以及股东张勇、扶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廖新民、吴少萍、杨燕、李质健、赵明惠、贾登海、姜国
清、吴勇、李勇刚、胡卫红、杨识蓉、李斌、李佳烊、王丽平、吴洪、陈荻、
祁凤、付黎明、王梅、王云厅、刘康、许洁、黄英兰、张化、胡颖、刘长青、
张诚、王晓波、肖秀山、谢进、徐文、杜开泸、张忠、刘友群、孙光其、陈家
培、王露云、刘守华、李孝伦、阮家中、黎忠伟、宋梅、郭在伦、李润华、任
小伯、王义远、陈建平、黄方涛、李晋、黄代明、朱章华、陈德明、王玉林、
陆清飞、曾克林、柳永春、余玲、郑文书、马恩伦、唐贵宣、黄刚、黄丽君、
黄素萍、胡兴格、江显荣、李玉莲、陈华、陈蓉、谭功德、韩庆、陆龙、郑
洪、罗安秀、易显明、韩本利、黄熙明和唐泽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发行人董事向朝东、徐应超、张勇、扶平、吴勇和向朝明,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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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张勇、扶平、徐应超、吴勇和杨燕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
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数量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
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五)发行人监事廖新民、张诚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
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
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稳
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
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价稳
定措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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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 1)公司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按顺序采取如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
定发行人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股东大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5 日内实施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
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回
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
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
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
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的 10 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内部
决策程序,确定增持数量和价格区间,拟定增持计划并对外公告。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
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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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股份。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