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二) 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及组织信息办理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披露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监高。
公司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
有关。
董监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帐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本人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市公司
董监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得知董监高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形,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告,并及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问责措施: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没收违规买卖产生的收益;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因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