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ZBOMCABINETSCO.,LTD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连水路1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
发行股数 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4,000万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6,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勇、许帮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法人股东元邦投资、共邦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公司法人股东尚志有限以及蒯正东等其他30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进中、程昊、肖清平、蔡成武、刘国宏、蔡立军、张文斌、范建忠承诺: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蒯正东、解明海、孙玲玲承诺: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1-1-1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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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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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勇、许帮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法人股东元邦投资、共邦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公司法人股东尚志有限以及蒯正东等其他 30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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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进中、程昊、肖清平、蔡成武、刘国宏、蔡立军、张文斌、范建忠承诺: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蒯正东、解明海、孙玲玲承诺: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孙志勇、许帮顺及元邦投资、共邦投资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 年内,在不违反孙志勇、许帮顺及元邦投资、共邦投资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孙志勇、许帮顺及元邦投资、共邦投资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孙志勇、许帮顺及元邦投资、共邦投资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年内,合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各自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在减持前由前述各方协商确定;(2)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孙志勇、许帮顺及元邦投资、共邦投资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年
内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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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志勇、许帮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孙志勇、许帮顺及元邦投资、共邦投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孙志勇、许帮顺及元邦投资、共邦投资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尚志有限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在不违反尚志有限已作出的
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尚志有限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尚志有限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 年内,可减持尚志有限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尚志有限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尚志有限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但尚志有限持有志邦厨柜股份低于5%时除外。
如违反上述承诺,尚志有限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尚志有限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