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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00 沪市 道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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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00:道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12-09

股票简称:道森股份                                         股票代码:603800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DOUSONDRILLING&PRODUCTIONEQUIPMENTCO.,LTD.)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公告日期:2015年12月9日
                                  特别提示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15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道森投资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公司股东宝业公司、科创投资承诺: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公司其他股东道烨投资、德睿亨风、堃冠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舒志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内容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份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
    (1)回购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条件,则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股票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启动条件成立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成立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实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将于启动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直至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的合计值,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股票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如有)。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出现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相关主体配合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并按照该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如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如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并按照该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道森投资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它股东宝业公司、科创投资承诺:
    (一)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拟进行减持的,道森投资与宝业公司、科创投资每年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上述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
1、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2、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五)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承诺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