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1-127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孙公司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华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友”)。
本次担保金额包括融资额(不超过 4000 万元)及其他应付款项,具体担保
金额以实际签署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截止本公告日,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友钴
业”)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 2,377,799.82 万元人民币(含对参股公
司的担保),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担保 1,078,853.80 万元人民币;子公司为
公司担保 482,950.00 万元人民币;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 441,471.45 万元
人民币;公司及子公司抵押金额 341,050.50 万元人民币。对参股公司的担
保金额为 5,161.45 万美元(约 33,474.07 万元人民币,公司将持有的参
股公司华飞镍钴(印尼)有限公司 20%的股权质押给亿纬亚洲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华友为解决生产资金,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天津)公司”) 及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与平安租赁(天津)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书》及相关合同、协议和其他书面文件(以下统称“委贷文件”),向平安租赁(天津)公司申请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融资额不超过 4000 万元。根据业务需求,华友钴业拟与平安租赁(天津)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业务向平安租赁(天津)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至上述融资业务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金额包括融资额及其他应付款项,担保范围为委贷文件项下江苏华友应向平安租赁(天津)公司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和平安租赁(天津)公司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具体担保事项以实际签署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华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菲尼克斯路 70 号 33 栋 8 层 801 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鲍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工业设计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能量回收系统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蓄电池租赁;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助动自行
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苏华友为华友钴业全资子公司浙江华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华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35%的股权。南京华友电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20%的股权,华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4%的股权,丰田通商(中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的股权,杭州彰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10%的股权,天津锦铭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6%的股权,南京卡睿创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其 5%的股权。浙江华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为江苏华友第一大股东并结合江苏华友董事会、股东会相关安排,江苏华友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江苏华友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报表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7,945.75 6,325.06
负债总额 2,640.36 2,643.58
所有者权益总额 5,305.39 3,681.47
报表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7,569.15 2,746.80
净利润 423.92 81.47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
(1)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称“受益人”)与江苏华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贷款人”)签订《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委贷合同”);受益人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上述三方委贷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在本合同中统称为“主合同”。保证人愿意向受益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借款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含偿付贷款本息等在内的各项义务。
(2)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担保借款人全面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全面遵守各项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主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如贷款本息、保证金、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下称“被担保款项”)。如果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应在受益人提出要求后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受益人要求的支付方式向受益人支付该被担保款项,以及就该项被担保款项自应付之日到实际支付之日期间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
2、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借款人依据主合同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 、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在此同意,受益人与借款人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如借款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受益人与借款人增加被担保款项的还款金额和/或变动被担保款项的还款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但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应付款项金额变动除外。
(2)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
①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②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受益人同意主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为江苏华友正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需,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江苏华友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经营业务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偿还债务能力。且公司对江苏华友具有实际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可以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其他股东未实际参与江苏华友的日常生产经营,因此江苏华友及其他股东未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 2,377,799.82 万元人民币(含
对参股公司的担保),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担保 1,078,853.80 万元人民币;子公司为公司担保 482,950.00 万元人民币;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 441,471.45 万元人民币;公司及子公司抵押金额 341,050.50 万元人民币。对参股公司的担保金额为5,161.45 万美元(约 33,474.07 万元人民币,公司将持有的参股公司华飞镍钴(印尼)有限公司 20%的股权质押给亿纬亚洲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