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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98:康普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3-15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QINGDAOCOPTONTECHNOLOGYCOMPANYLIMITED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8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梅珍女士和朱振华先生、公司控股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青岛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华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梅珍、王爱君、纪东、郑强、田雷、王强、焦广宇、王金祥、任轶晓和马林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均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发行人控股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朱梅珍、王爱君、纪东、田雷、郑强、任轶晓、王强、焦广宇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价
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东青岛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可能达到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股本总额)。
    发行人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青岛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若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朱梅珍、王爱君、纪东、田雷、郑强、任轶晓、王强、焦广宇承诺:本人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3、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实施股份回购议案,并在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后,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
购股份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或在满足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或在满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述人员上一年度取得年薪的30%、不高于上一年度年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将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4)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将有权将与控股股东未实施增持的股份的增持资金额(如未提出增持计划的则为最低增持金额,即300万元)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公司将有权将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实施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额(如未提出增持计划的则为最低增持金额,即上一年度取得年薪的30%)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计划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本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无合理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本次申报文件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会同公司控股股东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若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孰高者确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诺: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本公司将会同发行人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若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