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聘任的副总经理施健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上述人员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同时,我们充分了解了上述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及身体状况,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施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签字: 李路、熊璐、严晓黎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