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 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
管理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包
括: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 负责协调
和组织本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 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
信息, 提供相关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交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备案,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应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相关档案供公司自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 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一)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
好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