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5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暂计 488,256,88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涉及的电池为以前年度 B 端客户采购车辆所用锂电池,对应车型均为特殊定制。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零部件供应。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股份”或“公司”)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电源”)存在合同纠纷,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近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3】苏 02 民初 53 号),该案件已经立案受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保义,公司董事长
(二)管辖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事实及请求情况
(一)案件事实
2019年 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交易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锂电池,双方就相关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书》、《Narada磷酸铁锂电池(两轮车电池组系列)产品规格书》亦分别约定了批量性质量问题的判定标准、对应赔偿责任等事项。
交易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被告陆续向原告及原告客户交付的部分锂电池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原告就质量问题处理、违约损失赔偿等事项与被告开展沟通协商,但被告迟迟未能给出有效解决方案,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自行负担成本召回剩余的及未交付的锂电池,并支付对应赔偿款合计 341,531,18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支付批量性质量问题赔偿金 24,25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赔偿各项损失暂估金额 120,000,000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 2,475,706元由被告南都电源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获立案受理,尚未进行审理,对公司 2023 年度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2 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