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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87 沪市 新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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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87:新日股份关于竞得土地使用权并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7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7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得土地使用权并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投资项目概述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投资建设新日总部大厦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约人民币16,000万元(包括竞购土地使用权的金额)投资建设集研

发、办公及营销体验为一体的新日总部大厦。公司拟通过招拍挂形式竞拍位于无锡锡东新城商务区东翔路北、先锋路东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新日总部大厦的建设用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拟投资建设新日总部大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参与了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国土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竞拍。根据无锡市国土资源局锡经告字[2018]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公示》,公司最终以人民币4,720万元竞得编号为锡国土(经)2018-6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8年3月26 日,公司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之标准合同)。公司将按照既定计划推进建设新日总部大厦项目。

    三、竞拍土地基本情况

    1、出让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宗地位置:锡东新城商务区先锋路东、东翔路北

    3、宗地编号:XDG-2017-40号

    4、宗地面积:6,364平方米

    5、宗地用途:商办用地

    6、出让价款:4,720万元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2018年3月26日,公司(受让人)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出让人)签订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金额及出资安排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肆仟柒佰贰拾万元整(小写47200000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柒仟肆佰壹拾陆元柒角贰分(小写7416.719元)。

    受让人同意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2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陆拾万元整(小写23600000元),付款

时间:2018年04月26日之前。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陆拾万元整(小写

23600000元),付款时间:2018年06月26日之前。

    2、土地交付及出让年限

    出让人同意在2018年04月04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

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出让地块内建、构筑物拆成自然平整;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以现状为准;(二)现状土地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按本合同约

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3、土地建设期限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19年03月26日之前开工,在2021

年03月26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

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违约责任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期支付款项的0.50‰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5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0‰的违约金。

    5、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已经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6、使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无锡仲裁委约会仲裁。

    五、项目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块土地主要用于建设公司新日总部大厦项目,竞得土地使用权有利于新日总部大厦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执行。该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