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01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010 万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科博达控股、实际控制人柯桂华、柯炳华
及其一致行动人柯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嘉兴富捷、嘉兴
赢日、嘉兴鼎韬、张江汉世纪,以及公司董事王永才控制的
企业正赛联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 股份。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诺: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本
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
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
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
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
份,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
票发行价格。
二、公司股东杭州玉辉、复星惟实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永才、
王依润、谢明东、赵冬冬、张良森、李锦锋、王扬军、柯建
豪、赵俊、邱晓荣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
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
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
径或手段减持本股东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柯桂华、柯炳华、王永才、
王依润、谢明东、赵冬冬、张良森、李锦锋、王扬军、柯建
豪、赵俊、邱晓荣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8 月 27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科博达控股、实际控制人柯桂华、柯炳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柯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嘉兴富捷、嘉兴赢日、嘉兴鼎韬、张江汉世纪,以及公司董事王永才控制的企业正赛联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
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
段减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二)公司股东杭州玉辉、复星惟实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永才、王依润、谢明东、赵冬冬、张良森、李锦锋、王扬军、柯建豪、赵俊、邱晓荣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股东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柯桂华、柯炳华、王永才、王依润、谢明东、赵冬冬、张良森、李锦锋、王扬军、柯建豪、赵俊、邱晓荣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柯桂华、柯炳华、王永才、王依润、谢明东、赵冬冬、张良森、李锦锋、王扬军、柯建豪、赵俊、邱晓荣还承诺,本人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本人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制订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