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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2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2-29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01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01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科博达控股、实际控制人柯桂华、
柯炳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柯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嘉
兴富捷、嘉兴赢日、嘉兴鼎韬、张江汉世纪,以及公
司董事王永才控制的企业正赛联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及
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要
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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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
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
票发行价格, 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将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
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本企业
/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公司/本企业/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
发行人已发行股份, 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二、公司股东杭州玉辉、复星惟实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 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王永才、王依润、谢明东、赵冬冬、张良森、李锦锋、
王扬军、柯建豪、赵俊、邱晓荣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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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
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
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
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
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股东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
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柯桂华、柯炳华、王
永才、王依润、谢明东、赵冬冬、张良森、李锦锋、
王扬军、柯建豪、赵俊、邱晓荣作为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
人股份;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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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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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
全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科博达控股、实际控制人柯桂华、柯炳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柯磊,
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嘉兴富捷、嘉兴赢日、嘉兴鼎韬、张江汉世纪,以及公司董事王
永才控制的企业正赛联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
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
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
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
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
段减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已
发行股份,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二)公司股东杭州玉辉、复星惟实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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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永才、王依润、谢明东、赵
冬冬、张良森、李锦锋、王扬军、 柯建豪、赵俊、邱晓荣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
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股东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柯桂华、柯炳华、王永才、王依润、谢明东、赵冬
冬、张良森、李锦锋、王扬军、柯建豪、赵俊、邱晓荣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柯桂华、柯炳华、王永才、
王依润、谢明东、赵冬冬、张良森、李锦锋、王扬军、柯建豪、赵俊、邱晓荣还承诺,
本人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本人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3)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议案》,公司稳
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
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
施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
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果公
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股份。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