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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76 沪市 永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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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76:永安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8-04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YouonPublicBicycleSystemCo.,Ltd.

                     (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孙继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股东常州远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上海云鑫、上海福弘、青企联合、青年创业、常州创尔立、苏州冠新、深创投、常州红土创投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或通过常州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陶安平、黄得云、何小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担任公司监事,并直接持有或通过常州创尔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索军、匡鹤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孙继胜、陶安平、索军、黄得云、何小阳、匡鹤还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发行人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

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

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孙继胜先生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

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避免疑问,在孙继胜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孙继胜先生应基于其控股股东身份,按照上述“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但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项下的义务。

    (三)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孙继胜、公司其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5)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1)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自缴款日至退款日期间银行同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