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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59 沪市 海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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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59:海天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17

603759:海天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各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部,并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法务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附件 )。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
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事项申请 :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可附附件)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可附附件)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                              相关内幕人士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 □ 否        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 □ 否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审批

    分管领导审批

    董事会秘书审批

    执行总裁审批

      总裁审批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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