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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57: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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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本着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暂缓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

  张咸胜                  马贵翔              吕久琴

                                  202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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