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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57: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9

603757: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757        证券简称:大元泵业        公告编号:2020-052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 年 10 月 28 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323.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8.76 元/股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向 149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 32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76 元/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上述内容已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等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2、2020 年 8 月 29 日至 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
任何异议。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权益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3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
认购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53 人调整为 150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338.20 万股调整为 333.50 万股。

  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杨德正先生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次
授予日 2020 年 10 月 28 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杨德正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须在其卖出公司股票行为发生六个月后,故本次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杨德正限制性股票 10万股,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杨德正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综上,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 149 人,涉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323.50 万股;暂缓授予 1 人,涉及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 1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
票仍为 81.80 万股;本激励计划拟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420.00 万股调整为 415.3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之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杨德正先生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次授予日 2020 年 10 月 28 日前 6 个
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杨德正先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须在其卖出行为发生六个月后,故本次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杨德正先生限制性股票 10 万股,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杨德正先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除杨德正暂缓授予外,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4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3.50 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8.76 元/股。


  (四)首次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10 月 28 日

  2、授予数量:323.50 万股

  3、授予人数:149 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 8.7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及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性股票第一个解 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40%

 除限售期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0%

 性股票第二个解 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除限售期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性股票第三个解 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30%

 除限售期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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