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 2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首次公开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造成损失的,其将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博亚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张华君就任董事/高管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股东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华君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青岛博亚和晨星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就任董事/高管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股东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二)发行人股东晨星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万宝有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发行人股东融诚吾阳、德润壹号联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李惠阳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股东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在李惠阳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崔宝军、陈颖、宋宝宏、苗建伟、隋锡党、宋久海、屈洪亮承诺:(1)本人通过持有晨星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就任董事/监事/高管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晨星投资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李惠阳承诺:(1)本人通过持有融诚吾阳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融诚吾阳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滚存利润分配和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政策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
2、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及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股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 120%时,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停止条件: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某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博亚将增持公司股份。青岛博亚增持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增持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青岛博亚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连续 12 个月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且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
2、发行人回购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回购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 10%;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前述标准的,当年度不得继续实施公司回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增持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连续 12 个月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最近一期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0%。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数量及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发行人回购
当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董事会在作出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及股份回购的议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于 30 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
当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时,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回购股票完成且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于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启动条件触发后,将先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公司进行回购;公司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
(五)约束措施
1、若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履行情况以及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若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博亚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在其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实施完毕(因公司股价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而终止实施的,视为实施完毕,下同)前,除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以其获得的上一会计年度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50%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