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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3月3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4-12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 2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 报 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466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发行前股本 7,395.3681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861.3681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博亚、股东晨星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张华君就任董事/高管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股东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
过其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
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华君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青岛博亚和晨星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
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青岛博亚和晨
星投资间接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在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融诚吾阳、德润壹号及李惠阳联合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李惠阳就任董事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股东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
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价格。(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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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通过持有公司股东晨星投资的合伙份额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崔宝军、陈颖、宋宝宏、苗建伟、隋锡党、
宋久海、屈洪亮均承诺:(1)本人通过持有晨星投资出资份额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前述锁定期期满后,
就任董事/监事/高管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股东
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 】年【 】月【 】日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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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博亚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在张华君就任董事/高管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股东每年减
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华君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青岛博亚和晨星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就任董事/高管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本股东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发行人股东晨星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万宝有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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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4、发行人股东融诚吾阳、德润壹号联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
李惠阳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本股东每年减持股份数
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价格。在李惠阳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转让所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
5、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崔宝军、陈颖、宋宝宏、苗建伟、隋锡党、
宋久海、屈洪亮承诺:(1)本人通过持有晨星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而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就任董事/监事/高
管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通过晨星投资间接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李惠阳承诺:(1)本人通过持有融诚吾阳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就任董事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通过融诚吾阳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滚存利润分配和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
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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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
现金股利分配办法。
2、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
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
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详细内容,请参见“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及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 当股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
股份总数,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 120%时,
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
司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停止条件: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
价稳定方案实施后,某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
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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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博亚将增
持公司股份。青岛博亚增持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增持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青岛博亚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且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连续 12 个月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且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5%。
2、发行人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