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23,226.73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性,满足保本要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2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投资于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提升经营绩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择机购买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资金滚动使用,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和期限内决定具体的理财方案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
四、《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2万吨高档纸基新材料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仲时 简德三 胡开堂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