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函
我们作为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龙韵股份公司章程》、《龙韵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听取了证券部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现对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事前提供了相关资料,我们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审查。经核查,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其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以及充分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拟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函》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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