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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5 沪市 天安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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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5:天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9-05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TiananNewMaterialCo.,Ltd.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新源一路30号)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启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高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股份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启超先生的近亲属,公司高管洪晓明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股份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启超先生的近亲属苏新楠女士、洪晓东先生、廖新文先生、吴启雷先生、潘小辉先生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和高管胡林、徐芳、白秀芬、沈耀亮、宋岱瀛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股份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黎华强、冷娟、袁文华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股份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全体股东分别承诺: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2015年9月5日召开的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若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成功,则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及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共同享有。

三、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积极、优先实行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在保证现金分红最低分配比例及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时间间隔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且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公司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公司在确保最低现金股利分配比例、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分配股票股利,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董事会应该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详细论证、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须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发行人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为维护公司挂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