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2-117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4 号)核准,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公司”)向 11 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747,452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2.85 元/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9,999,958.2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017,358.5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8,982,599.70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
[2021]1052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各项目实施子公司、监管银行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披露的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
2021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网络布局运营能力提升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上海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化工物流”)增加为密尔克卫化工物流及其全资子公司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
尔克卫控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
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披露的《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此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审议通过后,公司、密尔克卫化工物流、密尔克卫控股、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和东方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密尔克
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8)。
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网络布局运营能力提升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密尔克卫化工物流、密尔克卫控股增加为密尔克卫化工物流、密尔克卫控股、镇江宝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物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对该事
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密尔
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密尔克卫化工物流、宝华物流、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储存金额 专户用途
镇江宝华物流 兴业银行上海市 216420100100166851 0 网络布局运营
有限公司 北支行 能力提升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签署方:
甲方一: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甲方三:镇江宝华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网络布局运营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邢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一自然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