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行为,依据国家颁布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缴纳国家税收,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财务工作贯彻开源节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方针,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下属公司(包括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公司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各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 财务管理的结构体系和职责权限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框架包括基础管理、制度和流程管理、预算管理、风险管理、决策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由财务决策机构、财务执行机构、财务监督机构等组成。
第七条 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决策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其主要财务职权是:
(一)审议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二)审议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
(三)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公司的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和转让事项;
(四)审议决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减资本、产权转让、股权收购、发行债券的方案;
(八)其他由股东大会授权的财务事项。
第八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的财务职权由公司董事长行使,并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管理层贯彻落实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有关财务问题的决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执行机构是以总经理为首的公司管理层,负责公司各项财务决策、决定、方案、计划、制度的拟定和实施工作。
(一)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财务工作负责,其财务职权是:
1.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实施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主持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的方案;
4.主持拟订年度项目投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方案;
5.主持拟订公司重要的经济合同及协议书;
6.审批公司年度预算内的投资支出;
7.审批公司年度预算内的各项财务支出和资金借贷计划;
8.审批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数据;
9.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财务事项。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协助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具体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财务职权是:
1.拟定和实施各项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2.拟定和实施财务管理机构设置、财务会计人员配备的方案;
3.拟定和实施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4.审核各项投资支出、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财务收支和资金借贷、调度等财务事项;
5.审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数据;
6.参与拟定年度的项目投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方案;
7.参与拟定重要的经济合同及协议书;
8.领导和监督全资子公司和下属公司的财务工作;
9.领导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10 其他由董事会和总经理授权的财务事项。
(三)公司其他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财务职权审核事项,具体审核内容由财务部门提出方案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另行下达文件。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财务监督机构,其主要财务职权是:
(一)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和年度财务计划,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二)对公司董事、经营管理层及职能部门发生的重大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质疑,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处理。
(三)监事会行使财务监督权的主要形式是采取公司内部审计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各独立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考核任免管理权限是:
(一)公司设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财务管理部部长及副部长人选经人力资源部考察后,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业务考核,报公司总经理任免。
(二)下属公司设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机构设财务负责人一名。下属公司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管理部负责考核,征求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意见后,由下属公司总经理提名,报下属公司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和下属公司财务管理机构是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各工作岗位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活动应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财务工作按季报告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在每季度终了后 20 天内,负责报告各公司本期财务状况,总结财务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节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财务基础工作是做好财务管理的根本保证。财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原始记录、物资的计量验收、各项预算定额、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存货的计价、财务计划、财务分析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以公历日期为记账日期,以年度、月度为会计期间;以中文为记账文字;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编制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必须完善原始记录,健全核算资料。制订财产物资的采购、收发、领用、消耗、转移等规章制度,确保业务经营中产值、质量、工时、设备利用、成本费用等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必须定期对各种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要求每年度至少一次对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及时办理清查盘点后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审批手续,保证财产物资的账、卡、物三相符。
第十九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部门,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年度业务经营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预算的内容包括:财务收支预算、对外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收付计划、成本控制计划、费用支出计划、利润计划等。
财务预算由财务部门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业务经营管理部门,经各职能部门和业务经营管理部门编制后,送财务部门进行汇总;汇总后的财务预算计划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按照相应规则制度报送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都必须按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制定账务处理的工
作规程、会计岗位的内部牵制和稽核等制度,确定本单位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账簿的设置和使用,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明确会计工作人员在填制、审核、传递会计凭证,设置、登记、保管会计账册,编制、汇总会计报表等方面的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审核要求等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十分重视财务分析工作,要依据会计核算和企业经济活动提供的信息,按照企业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分析影响财务计划指标完成的主要原因,分清企业业务经营各个部门和环节对完成指标应负的责任,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财务职责权限,体现公司管理职能上的分工合作关系,各职能部门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各职能部门的财权分工,行使财务职权。
下属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特点,确定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经营部门的财务职权。
第四节 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资金筹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管理,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权益类资金,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借贷资金的管理
(一)公司向外单位借入(包括向银行借款和开具信用证、发行企业债券、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和归还资金,不论金额大小,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流程,方可到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禁公司及下属公司为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负债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信用担保。公司因业务关系必须相互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流程,方可到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公司从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入资金,需用公司持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或股权作抵押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流程,方可到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禁下属公司向外单位(或个人)借出资金。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流程,方可到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违反公司制度相关审批权限规定,擅自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借出资金和用固定资产或股权作抵押,一经发现,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公司内部的资金借贷,结算的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另行制定。
第五节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各种应收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加强现金支出的管理;金额在 2000 元以内的属于现金支付范围,在此范围以外的,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能直接支付现金。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 元,超过部分必须于当天下午的下班之前存入银行。支付大额度的往来结算账款,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主管人员每月必须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或以私人名义用公款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违者按侵占或挪用公款罪嫌疑,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执行相关审批流程后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
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并可根据需要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公司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合法的结算方式进行银行存款结算,但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所有未盖印鉴的空白支票必须存入保险箱内,由出纳保管。禁止
签发空白现金支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