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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1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2-19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TianJin 712 Communication & Broadcasting Co., Ltd.
(天津开发区西区北大街 141 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数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 发行股数不超
过 100,000,000 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时间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72,000,000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环集团承诺:
 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
份。
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其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前述股份。若
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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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其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相应锁定期进一步
承诺。
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
其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
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违规操作收益金额
相等的部分直至其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TCL 承诺:
 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前述股份。
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
求,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
诺。
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
其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
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
额相等的部分直至其履行上述承诺。
3、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王宝、庞
辉、邓昌青、马严及张宝柱承诺:
 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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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
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
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
要求,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
承诺。
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
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
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
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4、本公司自然人股东、监事张凤侠、张欣承诺:
 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上年末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
要求,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
承诺。
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
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
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
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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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金荣等 36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 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
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
一步承诺。
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
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
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
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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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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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公司特别事项及重大风险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
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章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对公司的风险做全面了解。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中环集团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环集团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
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前述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 本公司将按照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相应锁定期进一步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
益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违规操
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 5%以上股东 TCL 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TCL 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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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述股份。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 将按照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
益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
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三)自然人股东、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王宝、庞辉、邓昌青、马严及
张宝柱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王宝、庞辉、邓昌青、马严及
张宝柱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
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 将按照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
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
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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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人股东、监事张凤侠、张欣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监事张凤侠、张欣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的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