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0-011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9 日以
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并于 2020 年4 月 1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9名,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关联董事李明因涉及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联董事李明因涉及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表决。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表决。
(3) 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李明、李伟伟、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集团”)和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和集团”),通过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表决。
(4) 认购方式
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表决。
(5) 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2.60 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的发行价格为 P0,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 P1,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每股送股/转增股本数为 N,发生派息/现金分红时每股派息/现金分红金额为 D,那么:如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P1= P0/(1+N);如发生派息/现金分红时,P1=P0-D;如同时发生前述两项情形时,P1=(P0-D)/(1+N)。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表决。
(6)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4,682,538 股(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李明、李伟伟、环宇集团、仁和 集团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方 拟认购股份数量上限 拟认购金额上限
(股) (万元)
1 李明 9,546,031 12,028.00
2 李伟伟 5,555,555 7,000.00
3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3,231,746 16,672.00
4 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349,206 8,000.00
合计 34,682,538 43,700.0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表决。
(7) 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 18 个月之内不得转让。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认购对象就其所认购的本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于本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增持的本公司股 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特定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限 售期结束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表决。
(8)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 发行人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表决。
(9)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表决。
(10)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3,700 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
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 金额(万元)
1 昌吉市燃气管道建设及配套设施改造工程项目 19,374.88 17,700.00
2 热源环保设备升级及供热管网改造项目 17,060.15 16,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46,435.03 43,700.00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拟投资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表决。
(1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引进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仁和集团一名战略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公司与战略投资者拟充分利用各自优势,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加大在新疆伊犁地区的业务拓展及资源整合,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
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及合作共赢,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于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为保障本次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与仁和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目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尚无仁和集团提名董事,本议案审议过程中无董事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于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司编制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关联董事李明因涉及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于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