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北路 198 号 24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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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4,000.00 万股 A 股, 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以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为准;本次发行不涉及
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6,0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李明先生。李伟伟先生为李明先生之子,且为
公司股东、董事会秘书。李明先生、李伟伟先生承诺:( 1)在公司A股股票(下同)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或环宇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月;( 3)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
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
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
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股东环宇集团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环宇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
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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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东王根义、杨东红、李春丽、张海豹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的亲属,四人
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刘新福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
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
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
行调整。
本公司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
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的锁定期。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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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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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 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
招股说明书“第一节 释义”一致。
一、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并特别注意下
列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因素:
(一)市场区域高度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天然气销售业务、 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以及天然气供热
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全部营业收入均在新疆昌吉市获得,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
展空间与昌吉市的城市化进程、区域经济发展速度、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密切相关。
随着中央“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全国
14 个重点开发区之一的天山北坡经济带率先发展城市和 17 个城市群之一的乌昌
石城市群重点建设城市, 昌吉市已成为西部地区重点培育的新的增长极和重要能
源战略基地之一。昌吉市地处乌昌地区“半小时经济圈”、“乌昌石城市群”核心
区,东距乌鲁木齐市 30 公里、国际机场 18 公里,背靠乌昌大道、乌奎高速公路
和联通第二座亚欧大陆桥的北疆铁路。随着乌昌轨道交通项目启动、乌鲁木齐机
场的扩建, 昌吉市将处于空运、 铁路、 高速公路等现代交通方式于一体的大交通、
大流通格局之中,区位优势将更加明显和突出。
尽管昌吉市经济和社会发达程度较高,增长潜力强劲,同时公司也积极探索
扩大对城市供热市场和大用户的投资开发力度,探索适时进行区域外的横向扩
张,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与抗风险能力。但目前公司的市场区域集中于昌吉
市,一旦昌吉市的经济和社会增长放缓,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直接的影响。
(二)特许经营权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城市燃气的输配、销售及供热供暖均属于公用事业,按照《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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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业务经营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各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公司的特许经
营权情况如下:
特许经营者 特许项目名称 特许内容 特许区域
股份公司 城市燃气
达到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安
全供气、燃气管网建设及供气
设施维护与管理
新疆昌吉市行政区域范围
(包括主城区、各乡镇、
园区)
环宇热力 城市集中供热 城市集中供热、 供热管网建设、
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
根据《昌吉市城区集中供
热区域划分方案》规定的
供热区域
报告期内,公司的业务经营主要集中于新疆昌吉市,上述特许经营权均对取
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管理、供气安全、供气及供热品质和服务质量等各方面
有明确的要求,如果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提前终
止,使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
(三)天然气采购合同中“照付不议”条款的风险
按照“照付不议”的行业惯例, 2016 年、 2017 年,发行人与中国石油签署
《天然气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发行人向中国石油实际提取的天然气
量低于该年照付不议量,则发行人应向中国石油按合同约定支付照付不议价款。
2016 年,发行人向中国石油实际提取的天然气量未触发“照付不议”。
未来,如果发行人实际提取的天然气量低于该年照付不议量,将引发向中国
石油支付“照付不议”价款、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的风险。
(四)安全生产的风险
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一旦燃气设施发生泄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
等事故,因此安全生产管理历来是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工作重点。尽管公司在燃
气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随
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存在由于人为操作失误、用户使用不当或管网及燃气用
具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可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五)政府补助减少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天然气销售业务、 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以及天然气供热
业务。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中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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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政府补贴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天然气购销倒挂补贴 6,518.78 64.52% 1,499.96 48.87% 2,099.24 63.91%
天然气价差补贴 1,039.93 10.29% 1,245.99 40.60% 968.11 29.47%
民用供暖补贴 2,250.00 22.27% - - 4.71 0.14%
其他 294.40 2.92% 323.03 10.53% 212.55 6.48%
政府补贴合计 10,103.10 100.00% 3,068.98 100.00% 3,284.61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中政府补助分别为 3,284.61 万元、 3,068.98 万元
与 10,103.10 万元,金额及占净利润的比例较高。如果公司未来不能获得政府补
助或者获得的政府补助显着降低,将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7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