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2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再次延期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前次延期公告发布后,由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在地北京地区疫情仍然有所反复,导致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法在 2022年 6 月 12 日之前发出召开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已根据相关法规申请再次延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前。
●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通过审批以及获得批准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通信集团”)持有的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科技”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
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盛
洋科技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停牌期间,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各方推进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盛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披露
了《盛洋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同日,公司披露了《盛洋科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
提示暨股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盛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904 号)(以
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披露的《盛
洋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积极认真的核查、分析和研究,并逐项予以落实和回复,同时根据《问询函》对公司重组预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披
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披露的《盛洋科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及相关文件。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2022 年 1 月 13 日、2022 年 2 月 12 日、2022
年 3 月 12 日、2022 年 4 月 13 日披露了《盛洋科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1-090、2022-007、2022-012、2022-015、2022-019)。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7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 6 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鉴于本次交
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披露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3 日,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应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之前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因本次交易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标的公司审计、评估报告出具时间延后,导致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提交至国资上级主管部门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以及标的
公司向相关主管机构提交涉密信息豁免披露申请的相关审批程序无法在原定计划时间内完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 1 个月,即延期至 2022 年 6 月 12 日前。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披露的《盛洋科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延期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中介机构全力推进相关工作并取得重要进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已取得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就本次交易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审查事项出具的确认意见;标的公司资产评估结果已报国资上级主管部门,尚在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三、再次延期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原因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多个主体分别在北京、上海、浙江杭州和绍兴等不同地区,标的公司位于北京市。本次交易已经完成大部分工作,但是由于 5 月份以来,北京市新冠疫情较为严重,全市实施了较为严格的防控措施。标的公司所在区北京市朝阳区和政府机构主要办公地东城区疫情更加严重,采取了实行居家办公等更加严格的防控措施,使政府日常工作受到较大影响,导致目前标的公司资产评估结果上报国资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的审批进展尚未完成。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一)北京市 5 月份以来疫情及防控政策变化情况
1、自 5 月 12 日至 6 月 4 日,北京市新增共 900 多例新冠确诊病例,疫情较
为严重,出现多个高风险和中风险区。
2、5 月 21 日起,北京市全面落实重点区域居家办公要求。在朝阳区、丰台
区、房山区、顺义区基础上,海淀区实行居家办公,其他区进一步降低到岗率,减少人员流动。
3、5 月 22 日,北京市进一步从严从紧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房山区、顺义区等重点区域 22 日至 28 日期间居家办公要求,其他区进一步降低到岗率,减少人员流动。
4、5 月 23 日,因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房山区、通
州区、昌平区、大兴区共 9 个区近 7 日均有社会面筛查感染者报告,进一步规范居家办公情形。在全市划定的居家办公区域内工作或居住的人员,除承担防疫任务、城市运行、公共服务人员外,实行居家办公。实行居家办公区域内的单位,确需到岗的,按照不高于 30%控制到岗率,到岗人员相对固定,实行单位居住地“点对点”闭环管理。
5、5 月 29 日,北京市开始分区分级动态实施全市社会面防控措施。
(二)北京市朝阳区 5 月份以来疫情及防控政策变化情况
朝阳区是标的公司所在地,也是本次北京市新冠疫情最为严重的区域之一,采取了更为严格的防控措施。
1、5 月 5 日起,朝阳全区及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区域内工作或生活的人员,
实行居家办公和“点对点”闭环管理。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落实居家办公要求,居家办公人员可就地转为志愿者。中央和国家机关、央属企事业单位、大型头部企业原则上保持不高于 50%的到岗率。
2、5 月 9 日,《朝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措施实行全区居家办公的
通告》,按照“非必要不流动”的要求,在保障朝阳区社会运行、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生活、工作在朝阳的人员,生活在朝阳、工作在外区的人员,工作在朝阳、生活在外区的人员,按《通知》落实居家办公。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落实居家办公要求,居家办公人员可就地转为志愿者。商业写字楼宇、办公型企业员工原则上实行居家办公。
3、5 月 22 日,全面落实朝阳区等重点区域 22 日至 28 日期间居家办公要求。
4、5 月 23 日,朝阳区等 9 个区近 7 日均有社会面筛查感染者报告,进一步
规范居家办公情形。在全市划定的居家办公区域内工作或居住的人员,除承担防疫任务、城市运行、公共服务人员外,实行居家办公。实行居家办公区域内的单位,确需到岗的,按照不高于 30%控制到岗率,到岗人员相对固定,实行单位居住地“点对点”闭环管理。
5、5 月 29 日,朝阳区除封(管)控区外由居家办公调整为正常上班。
北京市朝阳区是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在地,上述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其部分人员无法现场办公,对标的公司与其国资上级主管部门沟通、集体讨论和材料补充等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以致相关工作的推进延缓。
(三)北京市东城区疫情及防控政策变化情况
1、自 4 月 22 日本轮疫情发生以来,东城区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5 月
21 日,全面落实重点区域居家办公要求,其他区进一步降低到岗率,减少人员流动。
2、5 月 23 日,东城区等 9 个区近 7 日均有社会面筛查感染者报告。规范居
家办公情形。在全市划定的居家办公区域内工作或居住的人员,除承担防疫任务、城市运行、公共服务人员外,实行居家办公。实行居家办公区域内的单位,确需到岗的,按照不高于 30%控制到岗率,到岗人员相对固定,实行单位居住地“点对点”闭环管理。
3、6 月 3 日东城区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
北京市东城区是本次交易评估备案的国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办公地,上述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其部分工作人员无法现场办公,对内部沟通、决策流程等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以致本次评估备案相关工作的推进延缓。
综上,5 月以来北京市新冠疫情严峻,仍然有所反复,政府实施了更为严格的防控政策。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相关国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由于北京朝阳区和东城区全面实施居家办公防控措施,标的公司和相关国资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无法进行现场办公,同时国资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领导和工作人员居住地因疫情影响呈封控状态,相关国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流程和标的公司的材料补充等相关工作延缓,以致标的公司资产评估结果上报国资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的审批工作受到较大影响,预计
无法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因此公司未能在 2022 年 6 月 12 日之前如期发出召开审
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再次延期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的相关规定:“(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
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 3 次……”。经公司再次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间
再次延期 1 个月,即延期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前。
公司将全力配合各中介机构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届时,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