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记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宏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及相关承诺
发行人股东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张元园、张宏保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张宁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4、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元园、张宏保、张宁、施旻霞、唐美凤、倪为民、沈斌耀、张婷婷、朱国强承诺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德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德宏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德宏公司股份。
5、实际控制人张元园、张宏保承诺
若德宏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自德宏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德宏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德宏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6、作为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宁、施旻霞、唐美凤、倪为民、沈斌耀、张婷婷、朱国强承诺
若德宏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自德宏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德宏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德宏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利分配预案根据公司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出,须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
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若监事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存在异议,可在董事会上提出质询或建议。
董事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注重实现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秉承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的方式;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为正数,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息红利的派发事项。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应制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因,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须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监事同意,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方可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需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变化及新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是否符合公司利益等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决策程序。股东大会表决时,可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并综合分析了以下因素:
1、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注重实现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2、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业
务开展状况和发展前景,在确定利润分配政策时,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3、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全面考虑各种资本金扩充渠道的资金来源数量和成本高低,使利润分配政策与公司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相适应。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后的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且须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上市后三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下: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在确保足额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未来仍存在资金支出的安排,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未来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的安排,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适时调整现金与股票股利分红的比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分红回报规划方案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正式实施。本方案执行期限届满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并按照决策程序进行重新审议。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方案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
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当某一年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在上述第2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
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