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5
第三节 董事会...... 26
第四节 专门委员会......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34
第二节 监事会...... 35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36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3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4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4
第一节 通知...... 44
第二节 公告...... 4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9
第十三章 附则 ...... 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63105807B。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23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全称: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简称:航天工程
公司英文全称:CHANGZHENG ENGINEERING CO.,LTD
公司英文简称:CECO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经海四路 141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59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紧跟国家能源战略,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
大力发展能源化工事业,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科学的经营管理和先进的企业文化,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股东获得满意的回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加工气化炉及关键设备
一般经营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压力容器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烟气治理;废气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投资与资产管理;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仪器仪表;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调
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2011 年 9 月
1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净资产 194,117,648 58.824
19 日
2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净资产 2011 年 9 月 64,705,882 19.607
19 日
3 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 净资产 2011 年 9 月 32,352,941 9.804
19 日
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 2011 年 9 月 32,352,941 9.804
4 净资产 19 日
合伙)
5 卢正滔 净资产 2011 年 9 月 6,470,588 1.961
19 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599 万股,公司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