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engEngineeringCo.,LTD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经海四路14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至21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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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3,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8,23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全部发行新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1,230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股票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股票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单位无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单位计划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维持控股地位。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24个月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1-2-1-3
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单位在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股票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1-2-1-4
发行的股份。本单位在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股票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股票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1-2-1-5
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自然人股东卢正滔承诺:自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国有股转持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3,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8,23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全部发行新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1,230万股。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规定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本次发行的国有股转持方案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2]135号)批准。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1-2-1-6
调整)。
2、启动程序
满足启动条件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
3、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义务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4、终止情形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