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或“公司”)和公司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管理的新能源企业(以下简称“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深化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21〕35 号),结合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单位、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外部监管机构”)监管要求,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1.3 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在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和管理层领导下,遵循上级主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把握经济监督定位,全面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推动党组织、董事会和管理层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常态化做好经营风险防控,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企业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下内部审计的保障作用,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2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2.1 江苏新能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接受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同时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2.2 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分管和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应根据管理权限,向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管理层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和管理层可以要求本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报告工作情况。
2.3 各控股子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配备适格内部审计人员。
2.3.1 经营规模、资产总量、装机容量较大以及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情况较复杂、多元的控股子企业,应设置独立或合署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专职岗位),且不得与财会部门合署办公或由财会人员兼任内部审计岗位;
2.3.2 经营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控股子企业可以不设内部审计机构,但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岗位,且不得由财会人员兼职内部审计工作。
2.4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2.5 各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接受江苏新能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各控股子企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撤并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内部审计专兼职人员的任免等重大事项,应事前向江苏新能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报备。
2.6 各控股子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评估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2.7 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包括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法律和计算机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交流活动。
3 内部审计职责和职权
3.1 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3.1.1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落实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外部监管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工作要求;
3.1.2 支持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
3.1.3 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
3.1.4 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3.1.5 支持并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3.1.6 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汇报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3.1.7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3.1.8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3.2.1 协助本企业管理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编制本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要点)和年度预算;江苏新能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要点)及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3.2.2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执行国家、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外部监管机构重大政策和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管理层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2.3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计划、年度经营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2.4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财务收支、筹融资、资产管理、股权债权管理、经营效益和管理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2.5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重要固定资产改造项目、重要研发项目和大型修理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3.2.6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2.7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重点招投标项目、重要合同管理、信息披露等合规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2.8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以及出现异常情况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经营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3.2.9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江苏新能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3.2.10 对本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2.11 会同本企业相关机构、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3.2.12 推进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实施反舞弊监督;
3.2.13 对控股子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3.2.14 对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进行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3.2.15 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外部监管机构委托、交办的审计事项;
3.2.16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3.3.1 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3.3.2 参加或者列席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3.3.3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3.3.4 就审计监督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3.3.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和可能导致企业发生风险的事项,及时向本企业管理层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或相关处置措施;
3.3.6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管理层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3.3.7 提出纠正、处理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闭环监督;
3.3.8 受理与舞弊行为有关的举报和投诉,提出处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经本企业管理层批准,予以处置、移送;
3.3.9 对违纪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建议;
3.3.10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应给予处分、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建议;
3.3.11 根据工作需要,就内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向相关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进行审计事项委托、授权;
3.3.12 对各控股子企业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质量评估,每年组织召开由各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的内部审计工作会议不少于一次;
3.3.13 收集各控股子企业与内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相关的统计数据、工作信息。公司各控股子企业应按以下要求,主动向江苏新能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报送相关信息:
a) 每个自然年度终了后 60 日内,报送本企业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及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要点);
b) 每半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按照审办内审发〔2020〕104 号文件要求,报
送本企业半年度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调查资料;
3.3.14 组织、抽调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与本企业内部审计专项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建立审计人才库,培育审计人才;
3.3.15 制定为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服务的中介、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机构、供应商的选用标准和选用名录,向管理层提出选用建议,对相关机构、供应商的服务质量提出评估意见;
3.3.16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个人,提出表彰、推优建议,经本企业管理层批准,予以表彰、推优;
3.3.17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4 内部审计实施和审计质量管理
4.1 列入本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要点)的内部审计项目,经本企业管理层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可以组织实施。
4.2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实施内部审计,应执行如下程序:
4.2.1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应根据本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要点)及管理层要求,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工作组,做好审前准
备,实施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监督审计整改。根据工作需要,经管理层批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组,并向抽调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发出抽调通知(函);
b) 组织审计工作组人员集中开展业务辅导,熟悉审计项目,或组织前往相关单位、机构开展审前调研、考察;
c) 视必要性,组织审计工作组人员签订禁止性承诺书;
d) 向本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外部监管机构收集被审计对象相关资料;
e) 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相关资料,获得相关信息化系统查询权限;
f) 制定适用于审计项目的科学、合理、适当的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g) 设计访谈或问卷提纲,对被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访谈、问卷调查;
4.2.2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应在实施审计之日的 3 个工作日
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4.2.3 审计工作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实施当日,要求被审计对象签订审计承诺书以及要求被审计对象张贴审计公告;
4.2.4 审计工作组应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相关业务规范,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指定专人复核后交被审计对象确认并签字、盖章。
4.2.5 审计工作组应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意见提交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核。
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