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19-055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到期自动终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签署意向性协议情况概述
2019 年 3 月 6 日,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
“公司”)与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大能源”)签署了《关于扬州艳阳天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
2019 年 7 月 4 日,江苏新能与舜大能源签订《补充协议》,将《意向协议》
履行期限延长 40 天,从 2019 年 7 月 4 日至 2019 年 8 月 13 日止。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5 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
转让意向性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
2019 年 8 月 14 日,江苏新能与舜大能源签订《补充协议二》,将《意向协
议》履行期限再次延长共 45 天,从 2019 年 8 月 14 日至 2019 年 9 月 28 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二、进展情况概述
上述协议签署以来,协议双方积极推进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
估等工作。《补充协议二》约定延长的履行期限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到期,但有
效期内,双方未能就最终收购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未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且未签署再次续期的协议。因此,根据协议相关条款,该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自动终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协议约定,本次意向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均同意免除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意向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仅为协议双方就股权转让意向做出的初步约定,本次意向协议的自动终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