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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1月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1-18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Chenfeng Technology Co.,Ltd
(海宁市盐官镇杏花路 4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5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求精投资、香港骥飞承诺:( 1)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
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文健、魏新娟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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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3、魏一骥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
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晨诚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嘉兴宏沃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10 月 28 日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1-1-4
声明与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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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求精投资、香港骥飞承诺
1、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文健、魏新娟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
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魏一骥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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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
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晨诚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嘉兴宏沃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低于每股净资产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
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内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 1)当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自增持
计划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 且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少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2%。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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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计划的30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
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
合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上述( 1)项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股票
( 1)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
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
于每股净资产。
关于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以公告, 公司股东大会对
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 3)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
行业所处环境、 融资成本等情况, 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 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 4)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即可停止继续回购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 1)当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应在 1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将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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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且公司回购股票无法实
施或回购股票的决议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或公司回购股票行为已
完成,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
自公司领取薪酬的 30%。
(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管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4)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管实施增持计划的 30 个交易日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
持计划。若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上述( 2)项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
行。
( 5)公司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