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8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
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于 2020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采用无息借款方式向募投项目“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实施主体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制药”)提供所需资金,借款额度不超过 51,778.16 万元。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0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525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2,5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721.84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1,778.1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
汇入公司设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2 号”《验证报告》。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灵康制药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
1 67,000.00 51,778.16
地建设项目(一期)
合计 67,000.00 51,778.16
注: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1,778.16 万元,少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因此根据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调整。
二、本次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说明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公司将采用无息借款方式向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所需资金,借款额度不超过51,778.16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年,借款直接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至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上述借款只能用于“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项目实施主体灵康制药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12 年 9 月 4 日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陶小刚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二横路 16号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 100%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度(经审计) /2018 年度(经审计) /2019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81,240.44 79,981.54 81,008.27
净资产 62,092.08 61,418.81 59,614.81
营业收入 29,393.22 24,783.27 29,702.36
净利润 673.26 1,804.00 1,284.57
四、本次借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灵康制药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灵康制药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灵康制药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上述事项与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灵康制药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