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18-019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4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国际大厦
27层,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61,033,7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1.936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陶灵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就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胡建荣先生、陶小刚先生、何前女
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陈彦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军先生出席会议;总经理陶灵萍女士等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60,887,300 99.9090 146,400 0.0910 0 0.0000
2、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60,887,300 99.9090 146,400 0.0910 0 0.0000
3、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60,887,300 99.9090 146,400 0.0910 0 0.0000
4、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60,887,300 99.9090 146,400 0.0910 0 0.0000
5、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60,981,500 99.9675 52,200 0.0325 0 0.0000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60,887,300 99.9090 146,400 0.0910 0 0.0000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2018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
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60,887,300 99.9090 146,400 0.091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公司 2017年 106,500 67.1077 52,200 32.8923 0 0.0000
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的预案
2 关于续聘天健 12,300 7.7504 146,400 92.2496 0 0.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
3 关于公司及全 12,300 7.7504 146,400 92.2496 0 0.0000
资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 2018
年度综合授信
额度及提供相
应担保事项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云坚、陈媛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