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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66 沪市 亿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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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66:亿嘉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6-11

股票简称:亿嘉和                                           股票代码:603666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YIJIAHE TECHNOLOGY CO.,LTD.

(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5幢1楼至3楼、8楼至12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东路 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 25楼

                            2018年6月11日

                               特别提示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8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付云,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春山、兰新力、王少劼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南京瑞蓓、上海诗洁、程敏、张静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

手段减持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本单位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公司股东邱显东出具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道丰投资、华泰战新投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单位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备案完成之日(2016年7月4日)距发

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未满1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需将所持

股份锁定36个月的,则除第一条承诺之外,本单位进一步承诺,从工商变更备

案完成之日(2016年7月4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赵伟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并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应当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公司为稳定股价启动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公司为稳定股价启动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包括直接和间接取得的分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包括直接和间接取得的分红)或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总薪酬的30%(孰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