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eli Sensing Technology (Ningbo) Co.,Ltd.
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 1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2,985.0114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 25.00%, 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985.0114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
超过 1,492.5057 万股(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1,940.0454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及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公司股东森纳投资、申宏投
资、申克投资、鲁忠耿、黄朝霞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
分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
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本人/本公司减
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本人/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
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柯建东、林德法、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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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陈建鹏、郑坚伦、马形山、胡向光、姚玉明、李胜强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如公司发生分红、 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
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
应调整后的价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4、在本人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本人离职后
半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其他股东(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柯
建东亲属鲁忠耿、黄朝霞,柯建东控制或参股公司森纳投资、申宏投
资、申克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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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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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公司股东森纳投资、申宏投资、申克投
资、鲁忠耿、黄朝霞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本人/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本公司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柯建东、林德法、项勇、陈建鹏、郑
坚伦、马形山、胡向光、姚玉明、李胜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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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4、在本人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7、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
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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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其他股东(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柯建东亲属鲁
忠耿、黄朝霞,柯建东控制或参股公司森纳投资、申宏投资、申克投资,持有公
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本公司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
(一)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
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
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程序及要求实施相关回购股份之事宜:
1、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