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柯力传感 股票代码:603662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eli Sensing Technology (Ningbo) Co.,Ltd.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199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力传感”、“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公司股东森纳投资、申宏投资、申克投资、鲁忠耿、黄朝霞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本人/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2、公司董事柯建东、林德法、项勇、陈建鹏,高级管理人员柯建东、林德法、项勇、马形山、陈建鹏、胡向光、姚玉明、李胜强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4)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其他股东(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柯建东亲属鲁忠耿、黄朝霞,柯建东控制或参股公司森纳投资、申宏投资、申克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公司将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程序及要求实施相关回购股份之事宜:
1、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预案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
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5、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可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总额的2%。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可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总额的2%;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可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总额的8%;
(3)可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总额等于本公司获得的累计募集资金净额减去以前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总额。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6、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将终止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7、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将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将按照如下程序及要求实施增持股份之事宜: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将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应在上述有关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可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的20%。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将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可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可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的50%;
(3)可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已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4、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实施增持股份的措施之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可不再继续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5、在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公司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稳定股价方案投赞成票,并尽力促成股东大会通过稳定股价方案。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上述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职务期间过去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