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3661
中国·安吉
2021 年 11 月 15 日
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网络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恒林 B 区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江林先生。
四、会议审议事项
特别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一)
普通决议案:
2. 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二)
五、 会议流程
(一) 会议开始
1、参会人员签到,股东或股东代表登记(13:30-14:00);
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14:00);
3、会议主持人介绍到会股东及来宾情况、会议须知。
(二) 宣读议案
1、宣读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三)审议议案并投票表决
1、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质询;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3、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4、股东投票表决;
5、监票人统计表决票和表决结果;
6、监票人代表宣布表决结果。
(四)会议决议
1、宣读股东大会表决决议;
2、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恒林”“恒林股份”)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有出席股东大会资格的相关人员准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大会有关事宜。
二、股东出席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在会议正式开始 10 分钟前向公司证券
部工作人员登记,会议主持人根据登记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发言或质询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且简明扼要。股东发言、质询总时间控制在 40分钟之内。
四、股东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身份的人员的发言和质询。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如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随后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在统计表决结果期间由股东进行发言或提问,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在所有股东的问题提出后统一回答。
六、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
八、提问和解答后,宣布表决结果、大会决议,并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股东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公司证券部联系。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一、本次《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文 修订条文
第十条 本 章程所称 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是指 第十条 本 章程所称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 负责人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以及由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人。
第四 十条 股东 大会是 公司的权 力机构 ,依 第四 十条 股东大会 是公司 的权力 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度财务预算 方案、 (五)审议批准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 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 准第四十一条( 一)规定的
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出 售、收购资 产、对 (十三)审议公 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
外投资等交易事项,具体 审议事项根 据公司 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 0%的
制定的重大经营和投资管理办法等制度确 事项;
定; (十四)审议第 一百一十条 规定的应由股东
(十 四) 审议 公司重 大关联交 易事项 ,具 大会批准的交易事项 ;
体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根 据公司制定 的关联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交易制度确定;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 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
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 ,应当 第四十一条 公 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 司董事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 (一)公司下列 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
净资产 10%的担保;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1、 单笔担 保额超过 公司最 近一期 经审计净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资产 10%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及 其控股子 公司的 对外担 保总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供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 3、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 象提供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担保;
30%的担保; 4、 按照担 保金额连 续十二 个月内 累计计算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的任何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的担 5、 按照担 保金额连 续十二 个月内 累计计算
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的担
的担保。 保;
6、 对股东 、实际控 制人及 其关联 人提供的
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 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公司董事 会有权审批 下列对外担保事
项:
审批除上述(一 )规定的应由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