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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61 沪市 恒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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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61:恒林股份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日期:2021-12-03

603661:恒林股份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PDF查看PDF原文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总经办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
实施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总经办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经办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内容。
    (二)证券部负责公司并购重组、股权合作、发行股票和公司债等直接融资方案及相关内容。

    (三)财务部负责公司银行贷款、中期票据等间接融资方案及相关内容。
  其他拟上会内容,届时视情况由公司对应专业部门或子公司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办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
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办主任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
起,公司原《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 日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人,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
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相关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
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亦可受邀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 日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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