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1 证券简称:恒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文 修订条文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一)规定的
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出售、收购资产、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外投资等交易事项,具体审议事项根据公司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制定的重大经营和投资管理办法等制度确 事项;
定; (十四)审议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应由股东
(十四) 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具体 大会批准的交易事项;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制定的关联交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易制度确定;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净资产 10%的担保;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产 10%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供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担保;
3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任何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的担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公司董事会有权审批下列对外担保事
项:
审批除上述(一)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应
按照上述(一)、(二)规定,履行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审议程序。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过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
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
东会。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按照上述(一)、(二)规定执行。
(五)若发现有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追究法律或赔偿责任。
(六)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
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
(七)定义解释: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之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浙江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浙江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