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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61 沪市 恒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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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61:恒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公告日期:2017-11-20

股票简称:恒林股份                                         股票代码:603661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吉县递铺街道夹溪路378、380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7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江林及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雅琴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已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安吉恒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林商贸”)、王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公司所有。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其他股东浙江海邦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邦创投”)、浙江银泰睿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睿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王江林和恒林商贸。

    公司控股股东王江林、持股5%以上的股东恒林商贸承诺:自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

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的减持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果公司股票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本人/本企业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限售股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未将所得收入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薪酬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前提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及相关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时,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召开董事会程序,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为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发行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④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⑤发行人用于回购的资金应从发行人税后利润中支出。

    ⑥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股份回购事宜,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⑦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⑧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㈠发行人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届满之日后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

    ㈡发行人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且单次增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③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期限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㈠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实施届满之日后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

    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有义务增持公司股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