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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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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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www.cninfo.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录
发行人声明......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5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5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6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9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9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12
六、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13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7
八、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18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18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主要经营情况......19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20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22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22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22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23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24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29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46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0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63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63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83
一、募集资金运用基本情况......83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前景分析......84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85
一、风险因素......85
二、重大合同......88
三、其他重大事项......90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91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91
二、本次发行上市重要日期......92
第七节 备查文件......93
一、备查文件......93
二、文件查阅时间......93
三、文件查阅地址......9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7,5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本次发行前股东已就其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江林及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雅琴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已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2、公司股东恒林商贸、王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公司所有。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其他股东海邦创投、银泰睿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前提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及相关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时,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召开董事会程序,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为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发行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4)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5)发行人用于回购的资金应从发行人税后利润中支出。
(6)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股份回购事宜,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7)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
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①发行人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届满之日后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发行人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
②发行人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且单次增持发行人股票
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3)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期限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实施届满之日后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发
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公司股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