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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1月2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2-02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吉县递铺街道夹溪路378、38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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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500万股,发行完成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过程中
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及股东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江林及公司
董事兼副总经理王雅琴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
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已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本人已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
持的,其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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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
而终止履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
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
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与擅自减
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2、公司股东恒林商贸、王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违反上述股份
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公司所有。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3、其他股东海邦创投、银泰睿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违规
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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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
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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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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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本
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7,5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本次发行前股东已就其所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作出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江林及公司董事兼副总
经理王雅琴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
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
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已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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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
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
人现金分红、薪酬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2、公司股东恒林商贸、王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
公司所有。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其他股东海邦创投、银泰睿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
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
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浙江恒林椅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
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
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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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前提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
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
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及相关方应依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
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
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时,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召
开董事会程序,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为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发行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4)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5)发行人用于回购的资金应从发行人税后利润中支出。
(6)发行人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