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璞泰来 股票代码:603659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PutailaiNewEnergyTechnologyCo.,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01-96室)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泰来”、“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特别提示...... 2
目录......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4
一、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及约束措施...... 4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17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17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7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9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1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20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0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2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23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2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27
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27
二、其他事项......27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29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29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29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梁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总经理陈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
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韩钟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冯苏宁、齐晓东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后续减持股票的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监事刘芳、王晓明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其他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宁波胜跃、宁波汇能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上海阔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企业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