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75,00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2.21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的 2名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2 月 6 日止,共计 10 天。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四)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3),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五)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授予登记过程中,2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43.25 万股,激励对象由 116人调整为 95 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319.10 万股调整为275.85 万股。
(七)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2 名原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八)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2 月 10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预
留部分的 79.775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11.9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九)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由于 2 名原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9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790,050 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 名员工已被动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5,000 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史英华等 2 名已被动离职激励对象的
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5,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 12.21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因公司股票回购注销涉及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注销程序较多,时间周期较长。
故若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有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上述拟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
调整。上述拟回购限制性股票的现金分红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总额与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的回购金额为 915,750.00 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共计 928,835.94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37,108,500 股减少至 137,033,500
股,具体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股本 变动前比 本次变动 变动后股本 变动后比
股份性质
(股) 例 (股) (股) 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2,708,500 1.9754% -75,000 2,633,500 1.9218%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4,400,000 98.0246% 0 134,400,000 98.0782%
股份总数 137,108,500 100.0000% -75,000 137,033,500 100.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
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由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人员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回购股份的全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并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