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650 股票简称:彤程新材 编号:2020-064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882 号”《关于核准彤程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8,8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3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24,416,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5,506,550.47 元,上
述资金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出具了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 61200492_B01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累计
入金额 后拟用金额 投入金额
1 华奇化工年产 20,000 吨橡胶助剂扩建 5,500.00 5500.00 5387.24
项目
2 华奇化工年产 27,000 吨橡胶助剂系列 20,000.00 20,000.00 10798.41
扩建项目
3 生产设备更新提升项目 14,300.00 9,400.00 3966.95
4 企业智能化建设项目 12,600.76 4,000.76 2249.12
5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15,149.90 1,801.90 1716.54
6 中策橡胶股权 - 26,848.00 26848
合计 67,550.66 67,550.66 50,966.25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设立情况
2020 年 10 月 9 日,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根据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招
商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终止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义务,国泰君安未
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招商证券承接。
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期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彤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和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1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1050165360000001616 13,982,911.38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
2 华奇(中国)化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102028529000666662 6,681,474.51
有限公司 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3 彤程化学(中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10069037018800033444 1,659,392.87
有限公司 司上海奉贤支行
4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97450078801600000114 已注销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外滩支行
5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12903764610212 已注销
份有限公司 司上海分行长阳支行
6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 715045340011 已注销
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分行
北京彤程创展科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7 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 0200143519100012560 已注销
有限公司 开发区支行
注:本次重新签署监管协议仅保荐机构发生变化,募集资金专户并未变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股份公司):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
丙方(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
账户名称: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1050165360000001616
银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滇池路 97 号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汾泉、兰利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股份公司):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彤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
司张家港分行
丙方(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作为甲方一)与彤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作为乙方)、招商证券(作为丙方);与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二)、中国工商银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