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50 证券简称:彤程新材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交易对方 住所
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
号2幢3层08单元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九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本所及经办人员同意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中引用本公司/本所出具的文件,并保证其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本所审阅,确认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所及经办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一)方案概要
本次交易涉及多方收购中策橡胶 57.11%股权。其中,彤程新材拟与杭州宁策共同对彤程新材全资子公司上海彤中进行增资,彤程新材拟持有上海彤中87.75%股权,杭州宁策拟持有上海彤中 12.25%股权。增资完成后,上海彤中将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策橡胶 10.1647%股权,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00,000 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彤程新材将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8.9195%权益。中策海潮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策橡胶 46.9489%股权。
本次交易与中策海潮交易的成功实施互不为前提。
(二)交易评估和作价情况
2019 年 5 月 29 日,万邦评估出具《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
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 号),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交易标的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
交易标的的评估结论。经评估,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股
东权益评估价值为 1,231,102.70 万元,较审计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579,718.54 万元,增值率为 89.00%。
本次交易最终对价由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中策橡胶 100%股权作价确定为
1,235,000.00 万元,对应每 1 元注册资本价格为 15.69 元,本次上市公司拟通过上海
彤中收购中策橡胶股权对应作价为 125,520.00 万元。
(三)本次交易前后股权情况
1、交易前股权结构图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中策橡胶股权结构如下:
2、交易后股权结构图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上海彤中间接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持股情况如下:
彤程新材 杭州宁策
87.7500% 12.2500%
杭 绵
杭 杭 中 上 州 阳
橡 州 策 海 元 元
集 金 海 彤 信 信
团 投 潮 中 东 东
朝 朝
25.0000% 15.0000% 46.9489% 10.1647% 2.1280% 0.7583%
中策橡胶
(四)本次交易融资及支付安排
1、本次交易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标的中策橡胶 100%股东权益作价 1,235,000 万元,上海彤中收购的
10.1647%股权对价为 125,520.00 万元(不含交易相关费用),由上海彤中向交易对方全部以现金支付,资金全部由股东增资投入,具体如下:
上海彤中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60 万元。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增资 110,241.75 万元,杭州宁策增资 15,398.25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上海彤中注册资本合计 125,700.00 万元。其中:
(1)上市公司资金来源
上市公司拟使用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及前次募集资金增资上海彤中用于本次现金收购:
1)上市公司拟投入自有资金 83,393.75 万元增资上海彤中,用于本次收购;
2)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2018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
为 53,438.33 万元,上市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支付本次交易对价,拟变更金额为 26,848.00 万元。该事项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以本次交易为前提,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成功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实施。如上市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未经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将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交易。
3)若上述资金安排存在缺口,则实际控制人 ZHANG NING 承诺其本人及/或其关
联方将为上市公司提供不超过 20,000.00 万元借款用于本次收购。
(2)杭州宁策资金来源
杭州宁策将投入自有资金和/或自筹 15,398.25 万元增资上海彤中用于本次收购。
2、本次交易资金支付安排
根据《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相关资金支付时间安排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在《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解除股权质押手续完成(以登记机关下发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为准)后的三(3)个工作日,受让方应将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40%(即人民币 502,080,000 元)汇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孰晚日,
受让方应将剩余股权转让款汇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付款先决条件包括转让方已配合目标公司完成目标股权的
交割手续,实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及受让方委派董事任命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彤程新材拟与杭州宁策共同对彤程新材全资子公司上海彤中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上海彤中将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策橡胶 10.1647%股权。鉴于杭州宁策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杭州宁策股权结构如下:
彤程投资 100.00%
Zhang Ning
100.00%
诺玛(上海)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1.74% 98.26%
杭州宁策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为中策橡胶,根据上市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中策橡胶 2018
年审计报告,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彤程新材 中策橡胶(10.1647%股 交易金额 中策橡胶相关指标的 财务指标占
权) 选取标准 比
资产总额 316,760.64 254,432.09 125,520.00 254,432.09 80.32%
资产净额 227,496.48 87,850.26 125,520.00 125,520.00 55.17%
营业收入 217,487.52 273,246.37 - 273,246.37 125.64%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