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1
第三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2
第四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4
第五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5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5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7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7
第九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保密...... 8
第十章 档案保管...... 9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9
第十二章 附则...... 1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重
大诉讼、仲裁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诉讼、仲裁
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
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如实披露信息;
(二)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
(三)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
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
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三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主要包括: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应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露。已经按照本款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三)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四)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应当
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公告文稿;
(二) 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 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
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
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
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 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与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发布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 申请:公司发布有关重大诉讼、仲裁的信息,董事会秘
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 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
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 发布:待披露信息经上海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订,同时向董事会
报告。
第五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并完成披露申请及发布。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五)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资料的负
责人,对提供的重大诉讼、仲裁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
任。除遵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遵循公司内部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项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工
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重大诉讼、仲
裁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重大诉讼、仲裁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董事在
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